1、医生下达口头医嘱后,护士需复诵一遍,得到医生确认后方可执行。
2、在执行口头医嘱给药时,需请下达医嘱者再次核对药物名称,剂量及给药途径,以确保用药安全。
3、将口头医嘱内容及时登记在抢救用药记录本上。
4、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,医生应及时补记所下达的口头医嘱。
5、护士应保留用过的空安瓶,需经两人核对记录后方可弃去。
6、在接获电话医嘱或重要检验结果时,接听护士需对医嘱内容或检验结果进行复述,确认无误后方能记录和执行。
7、对擅自执行口头医嘱行为应视为违规,一经发现应给予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