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
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
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,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,明确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职责,做好招生工作,严肃招生纪律,规范招生行为。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,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。学校发布招生广告(含招生简章),应当真实准确,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,做好毕业生就业、创业服务工作,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招生管理和就业服务的规章制度,对违反规定的,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,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;对涉嫌犯罪的,应当移送司法机关,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